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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1
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文件
顺质协字〔2018〕19号
关于发布施行《顺德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实施管理办法》
《顺德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实施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8日佛山市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广东省质监局关于加强对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工作管理的通告》以及《关于召开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职能转移政策》的文件精神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会长
2018年10月28日
顺德区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引导企业将产品推向国内外市场,佛山市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区质量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区质量协会统一设计采标标志图样。
第四条 区质量协会分期、分批公布实施采标标志的产品目录及相应的我国采标标准和国际标准,以便企业采用。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和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一)产品按照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二)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三)属于区质量协会公布的实施采标标志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第六条 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实行备案审查制度。企业使用采标标志,应向区产品质量协会一式三份报送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内容包括:采标产品名称、采用标准的来源、产品达标状况、批量生产情况、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报告格式见附件;
(二)提供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标准文本。如属于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应附报采用标准的中文译本。
(三)产品是按采标的企业标准生产的,必须提供由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行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出具的采标企业标准符合等同、等效采用相应国际标准要求或符合相关国际标准规定的证明材料;
(四)提供能证明稳定生产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规定的结论;根据产品生产的特点,出具近期三次的产品质量检验数据;
由省辖市(地)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数据和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证明;或由具备检验条件的企业自检并得到上述任一机构认可的检验数据。
对符合前款条件的,办理备案手续,发给备案证书,并将企业备案材料一份留档,一份报省级有关部门,一份退还企业。对不符合前款条件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佛山市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为受理备案单位。
第八条 受理备案单位按季度向省级政府相关部门报送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录,根据企业自我声明的原则,区产品质量协会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备案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质量协会有权要求暂停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撤销《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产品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