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有机溶剂蒸气滞留会发生爆炸的工作场所,应于作业前进行测定,其浓度达爆炸下限的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应使相关人员退避至安全场所。
二、应装设有效的通风换气设施(局部排气或整体换气装置)。
三、应依规定实施作业检点及局部排气装置的定期检查、重点检查。
四、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每六个月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空气中之浓度测定)一次以上,测定纪录应至少保存三年。
五、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派遣具有有机溶剂中毒预防知识(有机溶剂作业主管)的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
六、有机溶剂的容器不论是否在使用都应随手盖紧密闭,以防挥发逸出。并予以危害标示,作业现场并应提供物质安全数据说明书(MSDS)。
七、有机溶剂的作业场所应置备适当的呼吸防护具(活性碳防毒面罩或空气呼吸器)方便有机溶剂作业者使用。
八、有机溶剂作业者应依法令规定施以预防灾害所必要的安全卫生教育训练(需增列三小时的有机溶剂中毒预防教育训练)。
九、应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十、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应严禁烟火以防止爆炸。
十一、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只可以存放当天需要使用的有机溶剂,并尽量减少有机溶剂作业时间。
十二、使用者进入有机溶剂存在的局限空间,应采取局限空间作业危害预防措施。
(来源: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