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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

本社会团体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产品质量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Foshan shunde product qual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商(协)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社会各界人士等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质量宣传、扶优治劣、教育培训等工作,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普及质量法律知识,推动全区名牌发展战略的实施,促进全区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促进全区经济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和社区呈祥路6号嘉信城市花园嘉兆台2幢212单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普及质量知识,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意识。

(二)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研究、学术交流、法律法规、经营管理、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帮助企业做好质量技术基础体系工作,促进企业不断提高质量检验和质量控制水平,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组织评比工作、举办展会、开展认证认可、进行市场调研分析等活动,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四)承接“质量月活动”、“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等相关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工作。

    (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手段,积极宣传和扶持名优产品、                 名优企业运用宣传舆论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六)开展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社会调查和经验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质量监管意见和建设。

    (七)开展区域品牌保护工作,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的防伪技术产品。  

(八)配合推进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生产、经营理念。

(九)组织编印或代办发行相关的专业刊物及书籍资料。

(十)促进校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合作,与知名高校、质检机构及相关的组织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十一)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种活动。

(十二)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本业务范围概况为: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等的方针政策,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业内的协调、咨询、研修培训品牌保护、组织评比、认证认可、举办展会、市场调研分析、研讨交流等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 热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采用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以会议纪要形式报理事会备案,理事会有权对会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议进行调整或否决。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提名建议,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六)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七)确定本会组织结构 、岗位职责分工、绩效考核、权力委派;

(八)全面负责本会各项工作,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本会的运行具有决策权、否决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由会长批准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内部监督机制,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监事长、监事任期和任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三)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四)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每年交纳一次。会费交纳规定如下:

    1、为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入会,个人会员每年交纳10元会费;

    2、单位会员会费交纳具体如下:

   1)副会长单位会员(有两种交纳会费方式供选择):

        ① 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30000元;

        ② 每年分期交纳会费8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有两种交纳会费方式供选择):

        ① 五年一次性交纳会费15000元;

        ② 每年分期交纳会费4000元;

   3)普通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员2000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会的财力和经济收入情况确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12 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016729日通过的章程同时废止。